早在1958年,埃及就制定了“国家紧急状态安全法”,这个编号为1958年第162号的特别法律,是政府日后在埃及局部乃至全国范围内推行宵禁、戒严以及大规模逮捕等极端行动所依据的法理基础和法律准绳。1967年第三次中东战争之后,“国家紧急状态安全法”正式予以颁布,成为埃及一部举足轻重的法典。根据其规定,埃及内政部警察被赋予极大特权,可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对怀疑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进行逮捕、监禁和审讯。换言之,警方可以以“法律”为借口,随意抓捕和关押无辜平民。譬如,“国家紧急状态安全法”开篇第一条明确规定:“紧急状态令”可在任何威胁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的时间和场合被下达并执行。
穆巴拉克下台后,“紧急状态法”也于2012年6月1日寿终正寝。前总统穆尔西执政期间,也曾宣布亚历山大、苏伊士等省进入“紧急状态”,并采取宵禁等举措。此举致民怨沸腾,游行示威持续不断。与穆巴拉克时期不同的是,穆尔西和埃及现政府都只是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并没有直接宣布实施“紧急状态法”。这是因为“紧急状态法”名声狼藉,已经成为民众诟病、批评和强烈抨击的对象。穆巴拉克政府垮台后,埃及政府汲取了穆巴拉克时期的教训,对“紧急状态法”这个字眼比较忌惮,尽量避免如此表达。据埃及《消息报》等媒体报道,一天的清场过后,8月15日,埃及局势稍微平静了一些。与此同时,政府宣布埃及开始进入为期一个月的“紧急状态”,实施宵禁、军事戒严和到处抓人等做法似乎把人们带回到过去的埃及。所以,从目的和实际效果看,“紧急状态法”和紧急状态并无本质区别。(黄培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