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龙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通告
日期:2017-05-31 10:01:30 来源: 点击:
宜秀政秘[2017]41号
为切实规范大龙山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秩序,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生态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大龙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大龙山景区)保护管理通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严禁在大龙山景区核心区内擅自建设宾馆、酒店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对已经建成的,要限期整改或自行拆除迁出,且迁出前不得新建设施;对逾期既不整改也不自行拆除迁出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拆违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二、严禁在大龙山景区内进行开矿、采石、开荒、取土、放牧、养殖、出售墓地、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对已经圈占形成的坟墓,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限期迁出。
三、严禁在大龙山景区内非法开采经营地下水和地表水资源。核心景区内现有水厂要逐步关闭,并限期迁出。严厉打击侵占水资源、污染水体等破坏景区水体环境行为。
四、严禁破坏大龙山景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未经批准,严禁砍伐林木,不得采集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严禁在山林中进行燃放鞭炮、烟火、焚烧纸钱等有碍安全的活动;严禁捕杀各类野生动物。
五、民政局、城乡建设局、林业局、环保局、安监局、城管执法局、旅游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规划分局、大龙山风景区管理处等部门将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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