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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庆市市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日期:2017-12-18 14:51:22   来源:   点击:
  为加强安庆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全力打造洁净、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省、市人大审议通过的《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现就本市市区禁限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区域
  环城西路以东、中山大道以南、秦潭路以西和沿江路以北合围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禁限放时间
  在限放区域内,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八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提倡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大节日、庆礼、庆典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三、禁放地点
  (一)国家机关;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军事设施保护区;
  (四)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建成区内长江岸线(防洪堤及滩涂);
  (七)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八)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
  (九)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四、燃放要求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户燃放烟花爆竹;
  (四)未经许可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五、违规处罚
  (一)在禁燃时间和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不提前告知、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举报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各街道办事处、村 (居 )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预防、制止违规燃放行为。 
  七、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
  八、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
  九、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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