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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秀区独秀大道二期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8-01-31 16:44:42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进程,落实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提升城市品位,改善群众居住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住建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宜政办发〔2013〕17号)、(宜政办发〔2013〕10号)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独秀大道二期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具体范围见征收红线图)。
  第三条 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宜秀区政府组织实施,大桥街道办事处承担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等以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或法定建房批准文件记载为准。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五条 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由有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处理。在征收期限内纠纷仍未解决的,由相关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有关当事人对被征收房屋现状作出记录,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后实施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实施补偿。被征收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第六条 征收补偿办法与标准如下:
  (一)国有土地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1、征收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化补偿,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结合被征收房屋结构、成新、层次、配套、市场变化情况等修正因素计算。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登记情况实行一户一评估,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2、临时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的,按照标准一次性发放4个月过渡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住宅房屋搬迁费、过渡费标准按照宜政办发[2013]10号规定标准执行。
  (二)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营业用房(证照齐全的)等非住宅房屋,以房地产评估按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征收生产、经营等性质的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按照货币化补偿基准价的3‰定额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征收房屋附属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房屋装潢补偿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七条 被征收人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原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房屋用途予以补偿。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利用沿街底层私有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纳税记录的,可以参照同区域类似生产、商业、办公、仓储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给予6个月补贴。
  第八条 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产权证件,并结清水、电等有关费用,腾空房屋交付拆除,方可领取搬迁证。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在被征收人搬迁验收前,须保持已列入补偿范围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的完好,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征收范围内的所有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签约期为1个月。
  第十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执行。
  第十一条 对设有抵押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征迁实施单位按本方案执行,原则上实行货币化补偿。
  第十二条 本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只适用于本次征收范围,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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