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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庆市市区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复核确认办法(试行)

日期:2017-03-18 10:31:00   来源:   点击: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安庆市市区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复核确认办法(试行)》已经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3日
     
 
安庆市市区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复核确认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安庆市市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提高征迁工作效率、加快城市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区范围内征收国有和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事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区认证、市级复核确认,征迁补偿费用实行市对区总包干。
  第三条  成立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分管负责人为常务副组长(负责日常工作)的市土地与房屋征收复核确认小组(以下简称市复核确认小组),具体负责市区土地与房屋征收复核确认工作。市复核确认小组组成实行“5+1+X”模式,其中,“5”指市国土局、规划局、公安局、住建委、市土地收储中心等五个成员单位的固定首席代表(须经所在部门授权);“1”指项目业主单位代表;“X”指项目建设涉及的有关单位的代表。市复核确认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复核确认办),设在市国土局征收办,承担市复核确认小组日常工作。
  市复核确认小组各部门具体职责为:
  1.市国土局负责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属性进行认定。市国土局征收办负责复核工作的组织,对各项补偿、补助费用进行测算、外业核查等日常工作;
  2.市规划局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图(或规划红线图),对被征收房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认定,参与外业核查;负责按各项目房屋征收面积和安置人口,合理确定新建社区管理及服务配套用房面积;
  3.市公安局负责对应当安置人口进行认定,参与外业核查。应当安置人口的认定,按《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人口认证实施细则》规定执行(附件一)。
  4.市住建委负责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的真实性及证载房屋的用途、面积认定,参与外业核查;
  5.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收储地块征地准备金的筹集,参与涉及到收储地块的外业核查。
  第四条  市民政局配合项目单位做好迁坟安置点的选址和建设工作,并负责征地项目有关的公益性坟墓规划和建设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  凡纳入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各项目业主单位为组织实施项目用地报批、征收等工作的牵头单位。其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市规划局确定项目规划红线图;
  2.将项目规划红线图提供市国土局,确定用地范围和土地分类,落实项目用地指标和报批资金,委托制作报批资料,完成项目用地报批工作;
  3.组织辖区政府就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补偿资金来源、征收实施时间、还建安置方式等事项会商提出方案,报市政府确定。
  4.征收范围确定后,将征收任务报辖区政府组织实施。
  5.在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后,组织相关单位办理土地征收交接手续,并将用地移交建设单位实施建设等。
  第六条  辖区政府应当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人口、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收集被征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属、性质、用途、面积和应当安置人口等情况资料,逐户填制房屋调查摸底登记表(含房屋平面示意图),并按村组、街巷、单位造册与汇总。
  应当安置人口认定,以市政府公告或相关批准文件规定的项目实施时间为基准日。
  市重点工程(项目)涉及企事业单位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征收,需要实施评估的,评估机构由市复核确认办从市国土资源局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
  第七条  辖区政府应当在对土地与房屋征收项目进行认证后,一次性持下列资料,向市复核确认小组申报进行房屋征收复核确认(申报时间:国有土地项目为房屋拆除前,集体土地项目为二榜公示后)。
  (一)征收国有土地提交的资料:1、市政府公告或相关批准文件;2、征收范围图(或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红线图或相关批准文件);3、国有土地权属证明;4、征收范围内各权属单位占地面积汇总表;5、辖区政府认证结果资料。
  (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提交的资料:1、房屋征收决定书;2、征收范围图(或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红线图);3、逐户房屋调查摸底登记表、造册与汇总表;4、经征求意见、修改并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5、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资料;6、房屋评估报告书;7、房屋权证等相关房屋证明资料;8、逐户补偿情况与汇总资料;5、辖区政府认证结果资料。
  (三)征收集体土地需提交的资料:1、征收土地公告或建设通告等市政府、市大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批准文件;2、征收范围图(或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红线图);3、土地分类面积表(安庆市国土规划整理中心出具或经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出具但需经市国土局信息中心核实,宅基地面积按有关规定核算),凡地类与现场不一致的以现场核实的为准,但需相关部门出具说明;4、逐户土地调查摸底登记表、造册与汇总表;5、辖区政府认证结果资料。
  (四)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提交的资料:1、征收土地公告或建设通告等市政府、市大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批准文件;2、征收范围图(或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红线图);3、逐户房屋调查摸底登记表、造册与汇总表;4、逐户人口认定表;5、逐户房屋征收需补偿安置情况、汇总资料及相关认可证明资料;6、房屋合法性材料;5、辖区政府认证结果资料。
  第八条  市复核确认小组收齐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报资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住宅按20%的户数比例对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违法建设、是否在征迁范围及应当安置人口等情况予以抽查,非住宅按100%比例核查,并向辖区政府反馈抽查和核查结果。
  抽查结束后,由市复核确认小组全体会议对抽查情况进行会审,并按抽查核定的差错率核减、调整申报的房屋总面积、各类相关面积,应当安置人口和征迁包干费用,会签项目征迁包干费用确认表(经通知,市复核确认小组成员单位缺席会议的,视同对复核事项予以确认)。
  辖区政府一次性申报的资料不齐全、不完善的,由市复核确认小组书面通知辖区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原申报资料予以退回。
  第九条  市复核确认小组对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负责,其会签的项目包干费用确认表报市政府领导签批后,提交项目资金拨付单位及辖区政府,作为市对区结算包干经费的依据。
  第十条  市对区的征收补偿总包干费用,按下列标准结算:
  1.按政策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市承担还建房建设的,复核确认时不结算房屋补偿费;由区承担还建房建设的,按市政府确定的价格由区包干。
  2.按政策规定给予货币补偿的房屋,按照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补偿费用。
  3.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费用,按规定标准结算。需追加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由市复核确认办进行复核确认,市住建委参与。
  4.搬迁奖励费:征迁启动资金足额到位后,按规定的时间起算(国有土地项目以房屋征收决定书、集体土地项目以征地方案公告公布的征收期限开始之日或市政府相关会议明确的时间为准),在60天内完成拆迁协议签订并交付全部房屋的,住房按照补偿建筑面积和60天时间及每天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计算搬迁奖励费。单位、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非住宅房屋,补偿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内的部分,搬迁奖励费按上述办法结算;补偿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部分,该超出部分的搬迁奖励费按上述标准10%结算。
  5.房屋附属设施及装潢补偿费:水电设施及住宅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等迁移安装费用和房屋装潢补偿费用,集体土地上房屋按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结算;国有土地上房屋按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元结算。
  6.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三项费用的9%结算。地上确有特殊附属物的,由申报单位提供依据并经复核小组现场核实后,根据实际提高补偿比例,但最高不超过15%。
  7.各类杆管线迁移补偿按《市区重点工程(项目)杆管线迁移补偿规定》执行(附件二)。
  8.迁坟补偿费用:属有主坟的,单棺补偿400元,多棺补偿600元;无主坟由项目建设单位代迁处置。
  9.房屋机械拆除费用:按房屋拆除面积每平方米5元结算。
  10.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费:按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包干。
  11.《安庆晚报》公示费用:按《安庆晚报》公示版面计算,每整版1万元包干,不足一整版的按版面比例核减。
  12.不可预见费:按房屋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结算。
  13.房屋拆迁渣土清运费:按房屋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结算。
  14.辖区政府及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居委、村委会的土地与房屋征迁安置工作经费:房屋按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结算,土地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1.5%结算。逾期不能完成征迁任务的,一次性扣减20%土地与房屋征迁安置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市复核确认测算工作经费:房屋按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计算,土地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0.5%结算,该费用由资金拨付单位拨付市复核确认办。
  第十二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房屋,鉴于其房屋的建设与管理是按照集体土地村民建房模式进行的历史原因和特定环境,对该类房屋征收补偿的包干费用结算,按照《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市政府第80号令)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征迁资金拨付由市复核确认办审核。项目启动后,可按认证的货币化补偿费20%预付征迁资金,后期按进度据实拨付。市征迁资金拨付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征迁资金,具体拨付事宜按照市区大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凡重点工程项目土地与房屋征迁中需要研究明确的事项,由辖区政府报市复核确认小组全体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市政府批准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辖区政府应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及时完成征迁任务,依法妥善安置被征迁人。对成绩突出、及时搬迁交地、且无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故、信访问题和影响稳定的问题的,由市复核确认小组申报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市复核确认小组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征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征迁审核资料的管理。
  第十七条  市复核确认小组对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复核。凡在同一个项目需增补复核的,均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才能进行增补复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本办法施行前已认证的土地与房屋征迁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人口认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人口的认证工作,根据《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0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责分工:
  (一)按照区认证、市级复核确认的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征收安置工作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收安置具体组织事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集与安置人口认证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出具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调查摸底工作,公安派出所积极配合,逐户核实后填写《安庆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人口认证表》,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及负责调查核实的人员在相关表格、材料上签名,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应当安置人口。
  (三)公安派出所负责安置人口的认证工作,确认安置人口后公安派出所所长和经办民警分别在《安庆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人口认证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户籍证明以及户口迁移证明;对确认后的安置人口及时录入《房屋拆迁户口认证系统》。
  (四)区公安分局对上报的安置认证人口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部署下进行审核确认。
  市公安局负责对市复核确认办抽查的安置认证人口进行复核确认。
  第三条  收集、审核材料要求:
  各单位收集审查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必须核对原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由具体经办人员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需要安置人口的均须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复印件,复印件必须由户籍地公安派出所与人口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后,签署意见并加盖户籍专用章。
  (一)《办法》第二十五条一款所称:被征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为应当安置人口;
  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二)《办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一)项所称: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落户且依法建住宅的;
  提供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落户且依法建住宅的相关手续证明。
  (三)《办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二)项所称:户口原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提供现服役部队团级以上军务部门提供的四级以下士官(含四级)证明及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四)《办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三)项所称:户口原在拆迁地,现在校就读的学生;
  提供的证明材料:(1)现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2)因升学从拆迁地迁出的原始户口迁移证明。
  (五)《办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四)项所称:户口原在拆迁地,现监狱服刑的人员;
  提供的材料:(1)拆迁地户籍注销原始证明;(2)现服刑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服刑人员证明。
  (六)《办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五)项所称:户口原在拆迁地,农转非后仍在被拆迁房屋常住生活的;
  提供的证明材料:(1)从拆迁地迁出的原始户口迁移证明;(2)现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两级出具无正式工作证明;(3)拆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两级出具常住证明;(4))房产部门出具的有无房屋证明(有房屋的须注明房屋性质)。
  (七)《办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所称:户口原在拆迁地,因征地、就业等原因迁出,现在市区企业工作,但仍在被拆迁房屋常住生活的;
  提供的证明材料:(1)从拆迁地迁出的原始户口迁移证明;(2)现工作单位出具的招工证明(招工表复印件);(3)房产部门出具的有无房屋证明(有房屋的须注明房屋性质);(4)所在企业提供享受公积金待遇的情况证明。
  (八)《办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七)项所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被拆迁房屋常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提供的证明材料:(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两级出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2)如有户籍迁移的,提供原始户口迁移证明;(3)结婚证复印件、相关人员亲属关系证明,必要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复印件等。
  (九)《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至(七)项所称:含其非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分别提供的材料:
  配偶的:(1)结婚证复印件;(2)《居民户口簿》复印件;(3)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两级出具非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证明(如有上述工作单位的应由其单位出具是否在编的工作证明以及是否享受公积金3年以下的(不含3年)证明);(4)房产部门出具的有无房屋证明(有房屋的须注明房屋性质)或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两级出具的有无宅基地的证明。
  未成年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复印件。
  (十)《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安置人口,1人可以按2人计算应当安置人口: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未婚独生子女;
  提供的证明材料:(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2)如该独生子女已达法定婚龄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无法定赡养人的鳏寡老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提供的证明材料:拆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两级出具的鳏寡证明。
  父母双亡的未婚孤儿孤女;
  提供的证明材料:(1)拆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两级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本集体经济组织丧偶后未再婚人员;
  提供的证明材料:(1)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丧偶及未再婚的证明;(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两级出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本集体经济组织达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未婚人员;
  提供的证明材料:(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两级出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2)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待产孕妇;
  提供的证明材料:(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两级出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2)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以上计生服务站)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书原件;(3)区级计生部门核发的《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生育证》复印件。
  (十一)《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家庭应当安置人口可增加1人计算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的:
  (1)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复印件;(2)关系不明显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书》或《出生证》复印件。
  依法结婚未生育的:
  提供拆迁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后未生育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审核盖章。
  因故失去子女家庭,且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现无子女的:
  提供拆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两级出具的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证明,乡镇计生部门审核盖章。
  (十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办法》第二十八条基准日的问题:提供《征收土地公告》或政府相关公告;
  (2)拆迁地房屋权属证明:须逐户提供《办法》第十五条或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未尽事宜,由安庆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本细则施行前已认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市区重点工程(项目)杆管线迁移补偿规定
 
    市区重点工程(项目)涉及的各类杆管线,需要迁移重建的,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由市政府投资,列入城市大建设或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涉及的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等弱电杆管线,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自行迁移,不予补偿。涉及的市级自来水管线、10KV及以上高压电力杆管线、军用(国防)杆管线迁移,原则上按原建设重置进行补偿并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其升级改造增加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二、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列入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项目,涉及的各类杆管线迁移,由产权单位自行迁移,按原建设成本的50%给予补偿。
  三、其他建设项目,涉及的杆管线,属于市级自来水管线、燃气管道、10kV及以上高压电力杆管线、军用(国防)杆管线迁移,按原建设成本100%给予补偿。
  四、各类杆管线迁移原建设成本的核算,由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并按工程成本(含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编制预算,控制价由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最终造价以审计结果为准。
  五、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通告发布前,已列入产权单位申报改建计划的各类杆管线迁移工程,不予补偿。
  各类杆管线拆除后不再重建的,除10kV及以上高压电力杆管线、军用(国防)杆管线外,不予补偿。
  六、各类杆管线产权单位应按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时限要求,及时做好所属杆管线的迁移工作。逾期不迁移的,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七、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单价参照同期安庆市建设工程信息价和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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