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秀区促进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日期:2014-02-27 15:11:16 来源: 点击:
宜秀政秘〔2014〕10号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秀区
促进都市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桥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宜秀区促进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10日
宜秀区促进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推进农业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促进都市农业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设立“促进都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支农资金范围,每年按1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鼓励农业科技创新
3、促进农业转型升级。鼓励扶持高效、立体、精品、生态、休闲观光都市农业,大力提升水产、花卉、苗木、蔬菜主导产业水平。对参与发展主导产业,且当年新增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项目新增投资总额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扶持土地流转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组建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积极培育和发展乡镇(街道)、村级(社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每年安排10万元资金用于强化管理系统的信息搜集、登记发布、土地纠纷调解仲裁、电子档案、权证管理、咨询查询以及动态监管等功能。
5、鼓励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的农业科技成果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新通过国家、省审定的品种,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6、支持龙头企业建立技术研发和质量检测体系。对龙头企业创建的市级以上技术研发中心、通过省部级认证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每个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以奖代补。
7、对新增引进成片种植、养殖的农业名、特、优、稀品种,单个品种种养面积100亩以上,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推广价值明显的,对每个品种补助2万元。
三、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8、鼓励各乡镇(街道)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每年对辖区各乡镇(街道)进行农业产业化工作考评,对依托自身优势,积极发展主导产业并取得较好成绩的评为“区级都市农业先进单位”,按区年度目标考核办法实行奖励。
9、鼓励发展特色农业。积极发展“一村一品”、 “一乡(镇)一业”,每年进行“一村一品”、“一乡(镇)一业”考评认定,对新认定的区级先进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
10、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新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执行市级奖补政策。
11、实施名牌战略。扶持安全农产品认证、标志标识推广。新获得中国国家地理标志的农业企业及其他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省级地理标志的农业企业及其他组织,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品牌只能获得一次市级或区级奖补政策。
12、鼓励美好乡村建设示范点发展产业化经营。每年对积极发展本村主导产业,且农民人均收入高出本乡镇(街道)农民人均收入15个百分点以上的3个美好乡村建设示范村进行奖励,分别奖励5万元。
13、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参与美好乡村建设。每年对龙头企业积极参与美好乡村建设且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进行考评,对评比前三名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14、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本年起,单个业主受让流转土地在500—1000亩,流转合同手续规范且流转期满3年的,给予每亩100元的一次性奖励;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的,执行市级奖补政策。
15、鼓励投资发展休闲观光农业项目,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优先考虑纳入优质项目支持范围。每年择优选取2家有一定规模的休闲观光农业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
16、对政府组织开展的大型招商引资、产品推介、产销对接、品牌宣传等市场开拓活动,提供资金补助;对企业参加统一组织的展销交易会等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17、支持农业保险。巩固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增加保险品种,扩大保险覆盖面。
18、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对涉农单位和项目因发展需要,确需设施用地的,可根据(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精神,办理相关手续。
四、 其他
19、项目建设与规划相结合。项目建设必须与安庆市总体规划和宜秀区乡镇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相结合,且必须符合区农业产业规划,凡是不符合上述规划的,一律不得享受本扶持政策。
20、申请上述政策的单位(个人),在区农业局申报受理,由区农业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并在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单位和个人。
21、本政策与市、区财政其他农业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贯彻执行到位。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行为,追回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2、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个财政年度。下一年度经政策绩效评估、修订完善后施行。
23、本政策由区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办公室,区人武部政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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