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配合过户手续办理,法院可判决另一方履行协助义务。近日,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菱北法庭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纷争。
原告何某购买被告郑某位于安庆市开发区银鑫花园的一处房屋,双方在2007年3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也在合同签订后实际交付了该房产。可是过了几个月之后,当原告到安庆市房产局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时,却被告知需要被告与本案第三人叶某配合办理该手续。原来被告郑某与第三人叶某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3月协议离婚后,约定涉案房产归郑某所有。2007年10月,郑某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登记离婚时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被告郑某与第三人叶某于2005年达成的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该房屋属被告郑某,后该房屋亦登记在被告郑某名下。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何某请求第三人叶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判决由被告郑某协助何某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潘秋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