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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利销售冒牌货 受刑处自食其果

日期:2015-05-06 11:17:22   来源:   点击:
         案情回放:金某某,男,30岁,经营一家电器百货店。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金某某以每个16.5元至18元不等的价格,多次从湖北省黄石市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公司”)购买假冒“半球”牌及“苏泊尔”牌电热水壶,并在明知其从该公司购买的“半球”牌及“苏泊尔”牌电热水壶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以每个18元至22元的不等价格,向其他商户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宜秀区法院经审理,综合金某某犯罪的事实、坦白和退赃的情节,一审判决金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
       法官说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还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专有权,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即为数额较大。本案中,金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触犯了刑法。商人逐利,无可厚非,但是以有失商业诚信、有损他人合法权益和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去追求利润,终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自食其果。金某某的行为即是如此,不仅没有赚到利润,还要受到刑罚的制裁,不可不谓悲。
        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要靠所有商业经营者的公正、诚信品行来构建,丰厚的商业利润要靠经营者的勤劳和创新来实现。销售冒牌货,不可取,不可为。(程卓  李恒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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