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物遭欺诈,买家本地可立案
日期:2015-07-23 16:18:57 来源: 点击:
广东省深圳市的郑某在其淘宝网店铺对销售苹果Ipad mini 2作出广告宣传,宣称其销售的苹果Ipad mini 2系全新原装正品,且能出具正规发票。家住宜秀区的赵某在得到该网店销售客服的承诺后,以3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台苹果Ipad mini 2。
赵某经快递公司收货后,发现卖家提供的两张国美电器发票的号码是一样的,且其中一张发票无税务印章和国美电器的印章。赵某登陆深圳市税务局网站查询,未查到该发票的相关信息。赵某又根据苹果Ipad mini 2的产品序列号在苹果官网查询,发现两台苹果Ipad mini 2的电话技术支持均已过期,保修期也不足一年。赵某认为,根据苹果系列产品的相关规定,全新苹果产品应为原封包装未激活,保修期自购买之日起激活,期限为一年,故认定郑某销售的苹果产品并非全新原装正品,且开具假发票。赵某遂向淘宝网提起介入请求。淘宝网对卖家作出了“商品材质、品质等信息描述不符”的处罚,支持买家开启退货流程,邮费由卖家承担,处罚理由为卖家举证无效。
近日,赵某以郑某在网络交易中存在欺诈行为,向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郑某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还货款3600元、增加赔偿商品价款的三倍计10800元,并主张涉案两台苹果Ipad mini 2归赵某本人所有。自2015年2月4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上述规定,区人民法院收到赵某的诉状后,认为赵某与郑某之间系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线上订立、线下交货”的买卖合同关系,赵某的收货地即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遂对赵某的起诉予以登记立案。目前,该案已在审理中。(胡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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