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井“坑人”多方推诿,法律维权终得赔偿
日期:2015-08-20 16:01:00 来源: 点击:
2014年7月10日15时许,原告郭某途径安庆市十魏路485厂宿舍区拆迁工地处时,无意掉落到自来水闸阀井里,导致腿部摔伤,在医院治疗23天,花去医疗费用20000元之多。而导致郭某受伤的自来水设施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是被告安庆供水集团公司,自来水闸阀井的日常维护单位是被告安庆供水集团抢修分公司,另查,安庆市十魏路485厂宿舍区的管理单位是被告安庆船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并且从2013年10月起,该宿舍区由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组织拆迁。
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后,原告郭某申请追加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参加讼。庭审中,各被告均以该水井非自己所有或管理为由,互相推诿责任。主审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界定法律责任。考虑到原告郭某自己亦有一定责任,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安庆船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分别于2015年6月5日前向郭某分别赔偿22500元整;安庆供水集团公司、安庆供水集团抢修分公司、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承担赔偿责任。(方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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