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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秀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纪实

日期:2012-12-17 21:50:56   来源:   点击:

  “我讲三点意见:我觉得参加人民陪审工作很有意义,在实践中感受司法的公正,这对我的教学很有帮助;我亲身感受到法官职业的辛苦,感受到法院干警工作的敬业;宜秀法院各项管理十分精细,院容院貌整洁美观,虽为编外的一员,但我一直都把这里当作自己的家。”这是宜秀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安庆大学政法学院教授聂早早发自肺腑的感叹。为总结人民陪审员一年来的工作,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改善陪审员参审效果,2011年4月2日,宜秀区人民法院召开了人民陪审员座谈会,该院领导、各庭室负责人和新增选的十八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座谈会。据统计,宜秀区法院实施陪审员制度一年来, 18名陪审员已参与了各类合议案件的庭审工作共计102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1年,根据中央政法委和上级法院的要求,宜秀区法院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同时,扎实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领办项目惠民生、结对帮扶贴民心”活动,将人民陪审员工作作为重要抓手之一,增强全院干警群众观念,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体现我国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方式,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对法院司法公正的期望。一年来,宜秀区法院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坚持“主动抓,重实效”的工作方针,不断完善陪审工作机制,制定了《宜秀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暂行办法》,及时总结工作经验,采取有力保障措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民主监督作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精挑细选 来自人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下发后,宜秀区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的人民陪审员工作领导小组,与区司法局联合制定《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奖惩、对外联络和协调等事项做出了详尽规定。

  一是积极主动,完成了选任流程的各项工作。选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的环节多,宜秀区法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讨论和研究有关问题,指定专门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做了广泛的宣传报道和深入的调查研究,争取了司法行政部门和人大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下,选任工作顺利完成。

  二是紧密配合,形成了一个良好的工作机制。在此次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中,宜秀区法院非常重视加强与人大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增强了他们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视,争取了他们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支持,建立了一个良好的工作机制,无论是在人民陪审员名额确定、资格任命、经费使用等方面都有了保障,为《决定》和《办法》的顺利实施创造了一个良好条件。

  三是精挑细选,建立了一支优秀的陪审员队伍。这支队伍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汇集了各行各业的人士,人员职业范围广。包括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学校教师、妇联工作者、卫生工作者和公司职员,还有一些是社会上的一般群众,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二)是学历水平较高,综合素质较强。在18名陪审员当中,有2名同志是研究生学历,其他也都在大专以上。他们在自身所在的单位都是部门领导或业务骨干,这些人员都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而且绝大多数都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三)是人员年龄结构合理。此次选任的18名人员中,30岁以下的有7人,31至40岁的有8人,41至50岁的有3人。

  安徽南翔集团法务部经理江新树说:“我从前在被告席上坐过,也在辩护席上坐过,今天有幸坐在审判席上是我一生的荣幸。对我来说,这是一份责任。”从前的陪审员大多是机关干部,虽然他们素质高,经验多,可是群众有意见。为什么?在行政部门处理过纠纷的官员又来当法官,群众难以相信裁判的公正性。面对群众的质疑,宜秀区法院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在选任新一届人民陪审员的时候,早发动、广宣传、精挑选,新一届人民陪审员中有公务员、工人、教师、个体户和农民,他们职业结构合理,地域分布均匀,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规范管理 服务人民

  “我以前陪审的时候就怕讲错话,现在经过法院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讲话不再怕。”村主任刘宝霞说道。“陪而不审”和“无暇陪审”成为许多地方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诟病,主要原因是人民陪审员法律专业素养低下和本职工作较忙。主办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自身都怕干扰正常办案秩序,陪审活动成了走过场,凑人数;有的人民陪审员甚至是空占名额,不履职责。针对以上问题,宜秀区法院一直强抓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常态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队伍管理和工作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是规范组织管理。宜秀区法院成立了人民陪审员考核小组,明确政治处为人民陪审员日常管理机构,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权利义务、任免条件、参加培训、考核要求、劳动报酬、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扎实做好人民陪审员管理考核工作,统筹安排好人民陪审员参加各类案件的开庭工作,规范了人民陪审员的行为,增强了责任心。

  二是规范职责落实。宜秀区法院结合审判实践细化陪审员的权利、义务,明确使用程序。在案件庭审前,对需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由业务庭、人民法庭提前向政治处提出申请,由政治处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陪审员确定后,由政治处向该陪审员发出“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通知单”,以便他们提前安排好工作,有效地防止和解决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与参与陪审的矛盾;在履行职务期间,为确保人民陪审员在参审中与合议庭其他法官具有同等权利的实现,法官及时将有关诉讼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复印给人民陪审员,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查阅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参与案件调查、调解、询问等权力,以便人民陪审员了解案情和法律规定,使人民陪审员真正做到庭前主动阅卷、庭中主动调查、合议主动发言,充分实现对审判的实质性参与;在案件评议阶段,让人民陪审员充分发表自己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意见,并可以先行发言,以避免受法官意见的左右,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弥补了合议庭法官知识的不足。同时,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做到“五个应当”,即庭前应当阅卷、出庭应当准时、庭审中应当认真听庭、合议庭评议时应当依据事实、法律独立发表意见、应当配合法官做好案件的调解工作,避免了“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的现象,保证了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三是规范队伍管理。宜秀区法院建立起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审查、联络、执行职务的考核、法律业务培训、陪审案件的登记及廉政表现等为主要内容的陪审工作评价体系。建立起人民陪审员业绩档案,业绩档案既记载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案件数量、质量、陪审开庭次数、调解率、当事人满意率、上访申诉率等审判工作实绩,又记载庭审纪律、考勤、廉洁、参加学习培训、政治教育等方面,陪审实绩如何一目了然,定期地向推荐单位进行反馈,有效调动了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的积极性。

  四是规范教育培训。(一)是高标准规划,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实效性。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和《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审判实际和人民陪审员年龄、文化结构,编制了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计划,把不同阶段的培训重点、内容、标准及具体要求明确细化,切实提高了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计划性。(二)是实行集中学习,努力提高人民陪审员综合素质。每半年坚持以“庭前准备、司法礼仪、规范用语、驾驭能力、案件评议、调解技巧”等为主要内容,对人民陪审员进行集中培训学习,进一步打牢了参与庭审和办案的基本功。一年来,该院组织以业务知识、审判纪律和廉政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培训3次、观摩庭审2次,逐步实现了岗前培训与专业培训相结合、业务技能培训与重点培训相结合,从知识型培训向能力型培训、从普及型培训向专业化培训转变的培训体制,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综合素质和司法能力。

  大胆使用 代表人民

  “今天参与调解的人民陪审员意见和方案,客观公正,完全为我的利益着想,他们的调解方案我完全接受。”杨桥人民法庭一件令法官头痛的案件,经当地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后,案件得到满意的解决。在实践中,针对一些具有特殊性和专业性的案件,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的个人优势,积极探索由陪审员主持调解的工作机制,既发挥了陪审员的“避雷针”作用,又充分利用了审判工作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

  一是当好“裁判员”,提高办案质量。宜秀区法院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作用,做到大胆使用,加强管理,并结合人民陪审员平时接触人民群众密切,了解社情民意广泛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民商事案件中的调解作用。一些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比较清楚的案件,交由人民陪审员进行调解处理,不仅调动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热情和办案积极性,而且起到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他们在合议庭讨论案件时,都能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许多合法合理的意见得到了采纳。陪审员与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有分歧的,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从而使法院的判决更公正、更科学、更合理、更权威。特别是目前案件的专业程度越来越高,而法官受知识面窄、思维定势等因素的限制,尤其是在一些专业知识方面更显不足;而人民陪审员多数是各方面的专业人士,他们在各自熟悉的领域内为法官审案提供专业知识支持。如刑事案件中,该院将校园暴力犯罪、盗窃等侵财多发性犯罪中选取一些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例,邀请人民陪审员共同参与庭审,充分发挥他们善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促使当事人尽快认罪伏法,最大程度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邀请共青团、妇联、人民教师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他们充分了解他们的成长历程,分析犯罪原因,共同做好庭审和庭后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减少了重新犯罪。

  二是当好“调解员”,做到案结事了。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人民群众,了解民意,当事人在感情上、心理上较为认同,在办案过程中,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案件陪审和调解,拉近了法官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消除了个别当事人对法官“偏袒”一方的误解,调解成效显著。如对涉及抚养继承、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社会经验丰富和了解社情的优势,积极参与庭前和庭后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有的案件未经开庭,在人民陪审员的调解下,双方就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案。如杨桥法庭对一些当事人之间冲突较大、当事人对法官有抵触情绪的案件,通过陪审员讲“情理”与法官讲“法理”相结合,促成了案件的调解。据统计,一年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民事案件80%以上调解结案。对涉及经济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补偿、环保、技术监督、城市拆迁等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在严格审查、依法监督的同时,由人民陪审员共同参与庭审,积极做好庭外协调工作,妥善化解官民纠纷。一年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5起“民告官”案件均妥善处理,避免了群体性上访的发生,既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切实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当好“监督员”,规范法官行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整个审判过程,有利于发挥两方面监督作用,一方面监督法官依法进行审判和调解,有效地防止法官在审判和调解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避免了“背靠背”调解和“暗箱操作”审判,克服法官为追求调解率而强制调解引发当事人抵触心理;另一方面监督当事人的不正当行为,防止当事人为使案件处理结果对自己有利而托律师当掮客走后门、拉关系,给法官送礼等司法腐败现象发生,达到审判效果好而法官又不出问题的目的。该院在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后,法官庭审行为更规范,庭审语言更文明,审判纪律更严格,有力地保证了裁判公正。一年来,宜秀区法院102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没有一起当事人提出程序不公方面的问题,有效地规范了审判秩序。

  四是当好“信息员”,拓宽了解民意渠道。人民陪审员来自于各个领域,是法院收集信息的重要渠道。如人民陪审员反映农村土地收益分配纠纷剧增,而相关法律和政策不尽完善,造成审判结果不尽一致,农村反响较大,该院审判委员会据此进行调研,及时制定了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性意见,统一了执法尺度,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特别是在处理信访案件中,他们注重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接访,发挥他们善于联系群众、更容易做群众思想工作方面的便利,依法依理分清利害,化解矛盾,达到息访息诉的目的。

  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取得了较好成效。一是提高了案件调解率。通过参与调解,陪审员充分发挥了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润滑剂”的作用,使一部分仅靠法官力量难以调解的案件得以成功调解,调解率得到明显提升。二是提升了法院形象。在诉讼中加强陪审员参与调解力度,有助于消除当事人对法官的不信任和抵触情绪,从而使案件处理结果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提升司法的公信力。三是促进了社会和谐。通过积极吸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结案后遗留矛盾少,较好地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今日的宜秀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已经成为法官开展审判执行工作的得力帮手,他们正在以实际行动与法官共同担起了维护法律公平与正义的责任和重担,以看得见的方式确保了司法公正、捍卫了法律的尊严,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的温暖,谱写了人民陪审工作新的华章。

  程皖生 王业广周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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