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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许可证岂能伪造

日期:2013-05-04 11:59:07   来源:   点击:
    在安庆市大桥开发区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征迁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有些人按照政策办事,而也有人却为此动起了歪脑筋。村民韩某某早年在宜秀区某地办一养殖场,该场就属于建设的征迁范围, 2011年底,在征迁摸底调查过程中,韩某某便向宜秀区大桥办事处工作人员提供了养殖场的相关手续,其中包括一份盖有安庆市郊区(现宜秀区)白泽湖乡人民政府公章的《安庆市郊区村镇建房用地许可证》(房字第63号),许可证内容为允许韩某某在白泽湖乡某队(即现养殖场所在位置)建设厂房。2012年1月,大桥办事处依据韩某某递交的上述手续,对该养殖场丈量后共计575.22平方米的面积进行征迁认证,并书面向宜秀区房屋征迁认证工作组提交了认证报告。在后来的工作中,相关人员发现该建房证上的公章印文与真实的公章印文存在细微差异,认为可能系伪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此案的办理,可谓一波三折。宜秀公安分局讯问犯罪嫌疑人韩某某时,他却矢口否认自己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并谎称这份建房许可证系当时的乡政府工作人员且现已去世的方某某所给。尽管他的辩解不合乎常理,但侦查机关还是实事求是,即委托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建房许可证上的公章和字迹进行鉴定,鉴定人员经过认真比对和深入研究,得出了这样的意见:该建房许可证上的公章系伪造,字迹与韩某某样本笔迹是同一人书写形成。可此时的韩某某抱着侥幸心理,不服此鉴定意见,并要求更换一家机构重新鉴定。于是,侦查机关再次委托更权威的机构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予以鉴定,两次鉴定意见是完全一致的,问题至此已很明朗。宜秀区检察院及时引导侦查,建议办案单位又收集了相关证据,经审查后认为韩某某已涉嫌犯罪,依法向宜秀区法院提起公诉,并申请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人出庭作证,对鉴定意见作出专业说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韩某某还是拒不认罪,其辩护律师对个别细节问题提出质疑,称公诉机关出示的两份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并申请调取1996年期间原安庆市郊区白泽湖乡人民政府的公章印文和方某某并人的字迹作为样本重新鉴定。庭上公诉人对犯罪事实指控有力,对种种辩解一一驳斥,鉴定人就相关鉴定事项也作了进一步的阐述。鉴于这是一起零口供案件,人民法院为慎重起见,依法又调取了相关检材样本,送交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补充鉴定。这次更为确切,证实了许可证上方某某的签字并非方本人所写,而与韩某某笔迹是同一人书写,使得案件事实更加清楚,证据更加确实充分。在第二次庭审中,又对该鉴定意见进行了质证。然而在科学的鉴定和铁的事实面前,被告人韩某某在法庭上仍然百般抵赖,将责任推到了已过世多年的方某某身上,以这种所谓的“死无对证”来逃避法律的追究,显示了其主观恶性,人民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作茧自缚的韩某某盘算落空,终于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建房许可证的真伪,直接影响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影响到房屋产权的合法性和征迁款的给付。本案的韩某某明知伪造行为是非法的而却故意为之,且事后毫无认罪和悔改之意,使一个本来简单的案件变得复杂化,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也给城市建设工作投下了阴影。俗话说,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即使模仿的笔迹再逼真,也终究逃不过专业鉴定人员的火眼金睛。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村城镇化势必伴随着大量征迁活动,但是,任何人都不可利益熏心,以伪造证件、印章以及其他非法的方式来牟取利益,要知道,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岂能容许他人肆意伪造。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今天的你,如将罪恶之手伸向小小的许可证,明天的你,就会站在法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李涓  欧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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