沟通化解埋怨 执行需要配合
2013年6月6日安庆市宜秀区法院受理了一起余某申请执行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余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杨某给付案件执行款10万元及利息。法院受理后即联系余某,因余某未能提供正确的联系方式,法官无法从余某处获得杨某的财产及有关可供执行的信息,导致案件执行困难。为了将案件顺利执结,法官调查被执行人的家庭信息,多次反复查询杨某的银行存款,查询车辆及房产信息,到杨某的户籍地及居住地寻找杨某线索,经过长达半年的执行,仍然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能找到杨某本人,且余某仍然一直无法联系,导致案件执行一直无法取得进展。另一方面,申请人余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认为法院会通知他执行的进展,并及时将案件执行款支付给他,但自己一直在外务工,也不能和法院取得联系,认为法院怠于执行,心生不满,便通过网络等方式宣泄法院违法执法。由此产生申请人与法院相互“埋怨”的由来。
法院方面,案件终结后,承办人通过各种途径联系到申请人曾经的同事,设法联系上了申请人。原来申请人已离开原来的地方在外打工。2014年6月13日,申请人余某来到法院,承办人向他详细说明了未能执行的原因后,余某一通自责,对先前的不满表示歉意,自责未能及时与法院沟通。2014年7月11日,法院通过最近另一个案件的当事人终于成功找到被执行人杨某,杨某提出用未结的100余万元工程款担保,保证在9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执行款及逾期利息。后法院冻结了该工程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矛盾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很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即认为法院应全权负责,就应该将案件及时执行。实际上,在执行活动中当事人应配合法院执行,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案多人少,单靠司法工作人员不可能有那么多精力逐个案件调查。所以,申请人应该及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如联系方式,住所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包括房产、车辆信息,被执行人的工作及收入情况,是否有拆迁补偿款、工程款等,以便于法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而法院的执行方式包括请求公安查询被执行的家庭信息,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冻结、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存款、收入,请求有关单位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的人员及收入信息,调查有利于执行的相关证据,及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拘留、录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甚至追究拒不履行的刑事责任。
法院是代表国家公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即应提供被执行人的信息,只有申请人与法院密切配合,通过制定有效的执行方案,才有可能将案件快速执行完毕。(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