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刚行贿一案
开庭时间:2012年7月24日上午9时10分
开庭地点: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案由:被告人李刚行贿案
是否公开审理:是
审判长:王光伟 审判员(主审):何燕 人民陪审员:聂早早 书记员:方超
[9:00]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站起宣读)
1、请肃静,为了维护法庭纪律,保证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下面宣读法庭规则: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2)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
(3)诉讼参与人在开庭审判期间的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4)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5)法庭内不得吸烟,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6)进入法庭,必须关闭手机或将手机打在震动的位置上。
(7)法庭审理过程中,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8)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3、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4、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及有关参与人均已到庭,被告人李刚已到庭候审,开庭工作准备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审判长:坐下。
审判长宣布开庭审理被告人李刚行贿一案。
长: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到庭!
长:查明被告人的姓名、年龄等。
被:李刚,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案发时系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蔡店村新建5号。
长:以前是否受过法律机关的处理?
被:没有。
长:此次为什么事被取保候审?
被:行贿。
长: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何时受到?
被:2012年7月9日收到的。
长: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由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刚行贿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王光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燕、人民陪审员聂早早组成合议庭,并由审判员何燕主审本案,本院书记员方超担任庭审记录。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鲍卫萍出庭支持公诉。
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金柱出庭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告知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1)被告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被告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有权申请更换,但必须举出事实和理由。
(2)被告人有提证的权利。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但必须说明申请理由、证实的内容和目的。
(3)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被告人你已经委托辩护人为你辩护外,在今天的法庭上你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自行辩护。
(4)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在法庭辩论结束后,闭庭之前被告人有向法庭做最后陈述的权利,即被告人就自己是否有罪及罪行的轻重进行当庭的最后辩护的权利。
(5)被告人有补正和上诉的权利。即认为法庭庭审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如不服一审判决,有依法提出上诉的权利。
长:被告人你对以上的权利是否听清楚了?
被:听清楚了。
长: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当事人及代理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应当如实陈述,回答讯问和发问;
(3)应对自己主张的或反驳的事实当庭举证;
(4)不得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
(5)应当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楚了。
[9:10]三、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起立。
公:2000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被告人李刚因无承做水利工程的资质,通过采取借用其他公司资质等方式,在承做安徽省桐城市水利局相关工程过程中,为求得时任桐城市水利局局长程既武(已判刑)、副局长项建平(另案处理)、桐城市水利局境主庙水库管理处主任叶勇(原安庆市水电工程公司桐城工程处负责人,另案处理)、安庆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唐乔生(另案处理)的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上述人员贿送钱物及支付相关费用共计价值人民币597878.1元。
长:(宣读完毕)被告人李刚坐下。
长:被告人李刚,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楚了。
长:被告人李刚,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自愿认罪。
长:你是否同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审理?也就是说,采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方式审理本案。
被:同意。
长:你是否知悉认罪和适用简易审的方式审理本案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被:不清楚。
长: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两高一部的《若干意见》进行审理,在法庭调查中,你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对你的讯问和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公诉人在出示证据时,可以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不一一向你宣读证据的内容。对于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本庭将采用电子投影仪方式向你及辩护人展示,便于控辩双方进行质证认证。法庭采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方式审理本案,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可考虑酌情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没有?
被:听清楚了。
长:你是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
被:同意。
长:公诉人是否同意?
公:同意。
长:辩护人是否同意?
辩:本案事实及案件的性质具有争议,不宜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
长:鉴于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均提出异议,本案不适用简易审的方式审理。在以下的法庭调查中由主审法官主审本案。
审: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无问题讯问?
公:被告人李刚,你在以前纪检机关及本案侦查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
被:是事实。
公:你在2005年至2009年期间是否在桐城市承建桐城市水利工程。
被:是的。
公:你在2005年之前是以什么名义承建水里工程的?
被:是以安徽桐城市工程处的名义。
公:在这之后,你是以谁的名义承建工程的?
被:是以2006年的时候是以安徽省水利建筑安装总公司的资质承接工程,2007年的时候是以安徽水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接工程。2006年下半年,2008年下半年,以安徽建钢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参与桐城市金神镇农发项目的招投标参与桐城市大沙河拦河坝工程招标,桐城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的。
公:你是否是这些公司的员工?
被:不是的。
公:那你为什么以他们的名义承建工程?你在安徽中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是什么时候建立财务账本的?
被:是在2008年的时候建立的账本。
公:你在财务账面上有无反映你承建工程时向有关人员贿送的钱物?
被:没有反映。
公:桐城市第三建司及后期安徽中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不是都没有反应你贿送欠款的事实,有关股东知不知道你个人账户送钱的事实?
公:在工程中,你有没有虚增工程量?
被:有的,但是没有审核通过。
公:你在承接上述工程的过程中,非法获利是多少?
被:不知道。
公:你是怎么归案的?
被:是纪委打电话让我去的,在纪委接受调查后,到检察院也是我自己投案的。
公:公诉人发文完毕。
审:辩护人有无问题发问?
辩:被告人,你是什么时候在桐城市第三建司工作的?
被:在2005年之前是在第三建司,之后是更名为安徽中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辩:你在工程中,是以什么名义施工的?
被:是以桐城市第三建司承建工程施工的。我们之间是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
[9:40]长:下面由人民陪审员宣布举证质证规则。
陪:现在宣布举证质证规则:控辩双方在出示证据时,应当先由出示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内容、所证明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然后提请法庭质证,法庭应当将一方提交的证据,提交另一方进行辩认和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相互质问、辩论。
长:下面由主审法官继续主持法庭调查。
审: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出示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李刚的供述和辩解,见卷二P1-192、卷三P3-100页。
证实:2000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被告人李刚在桐城市水利局承做水利工程期间,为求得时任桐城市水利局局长程既武、副局长项建平、安庆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唐乔生、桐城市水利局境主庙水库管理处主任叶勇等人的关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中贿送程既武钱物等计325000元;贿送项建平钱物等计187878.1元,其中现金12.3万,购物券2.2万元,为项建平支付装潢费用37878.1元;贿送唐乔生现金3万元;贿送叶勇好处计55000元,其中现金43000元,购物券12000元,总共贿送相关人员好处共计597878.1元。并且证实其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的相关事实。
[9:45]
[10:57]四、法庭辩论阶段
长:下面由被告人李刚自行辩护。
被:没有。
长: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长:刚才合议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以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庭将在休庭后对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证据及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真评议,评议结果,将择期宣判,宣判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长:被告人及诉讼参与人,休庭后应当核对庭审笔录。如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笔录在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长:现在休庭!
(11:38:庭审结束)
稿件来源:宜秀区法院 | 编辑:陈长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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