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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直播:宜秀区法院庭审李刚行贿案

日期:2012-12-17 20:48:33   来源:   点击:
 

  

 

   被告人李刚行贿一案

  开庭时间:2012年7月24日上午9时10分

  开庭地点: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案由:被告人李刚行贿案

  是否公开审理:是

  审判长:王光伟 审判员(主审):何燕 人民陪审员:聂早早 书记员:方超

  [9:00]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站起宣读)

  1、请肃静,为了维护法庭纪律,保证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下面宣读法庭规则: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2)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

  (3)诉讼参与人在开庭审判期间的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4)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5)法庭内不得吸烟,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6)进入法庭,必须关闭手机或将手机打在震动的位置上。

  (7)法庭审理过程中,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8)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3、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4、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及有关参与人均已到庭,被告人李刚已到庭候审,开庭工作准备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审判长:坐下。

  审判长宣布开庭审理被告人李刚行贿一案。

  

  长: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到庭!

  长:查明被告人的姓名、年龄等。

  被:李刚,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案发时系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蔡店村新建5号。

  长:以前是否受过法律机关的处理?

  被:没有。

  长:此次为什么事被取保候审?

  被:行贿。

  长: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何时受到?

  被:2012年7月9日收到的。

  长: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由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刚行贿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王光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燕、人民陪审员聂早早组成合议庭,并由审判员何燕主审本案,本院书记员方超担任庭审记录。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鲍卫萍出庭支持公诉。

  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金柱出庭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告知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1)被告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被告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有权申请更换,但必须举出事实和理由。
(2)被告人有提证的权利。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但必须说明申请理由、证实的内容和目的。
(3)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被告人你已经委托辩护人为你辩护外,在今天的法庭上你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自行辩护。
(4)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在法庭辩论结束后,闭庭之前被告人有向法庭做最后陈述的权利,即被告人就自己是否有罪及罪行的轻重进行当庭的最后辩护的权利。
(5)被告人有补正和上诉的权利。即认为法庭庭审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如不服一审判决,有依法提出上诉的权利。
        长:被告人你对以上的权利是否听清楚了?

  被:听清楚了。

  长: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当事人及代理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应当如实陈述,回答讯问和发问;

  (3)应对自己主张的或反驳的事实当庭举证;

  (4)不得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

  (5)应当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楚了。

[9:10]三、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起立。

公:2000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被告人李刚因无承做水利工程的资质,通过采取借用其他公司资质等方式,在承做安徽省桐城市水利局相关工程过程中,为求得时任桐城市水利局局长程既武(已判刑)、副局长项建平(另案处理)、桐城市水利局境主庙水库管理处主任叶勇(原安庆市水电工程公司桐城工程处负责人,另案处理)、安庆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唐乔生(另案处理)的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上述人员贿送钱物及支付相关费用共计价值人民币597878.1元。
长:(宣读完毕)被告人李刚坐下。

长:被告人李刚,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楚了。
长:被告人李刚,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自愿认罪。
长:你是否同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审理?也就是说,采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方式审理本案。
被:同意。
长:你是否知悉认罪和适用简易审的方式审理本案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被:不清楚。
长: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两高一部的《若干意见》进行审理,在法庭调查中,你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对你的讯问和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公诉人在出示证据时,可以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不一一向你宣读证据的内容。对于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本庭将采用电子投影仪方式向你及辩护人展示,便于控辩双方进行质证认证。法庭采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方式审理本案,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可考虑酌情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没有?
被:听清楚了。
长:你是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
被:同意。
长:公诉人是否同意?
公:同意。
长:辩护人是否同意?
辩:本案事实及案件的性质具有争议,不宜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

长:鉴于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均提出异议,本案不适用简易审的方式审理。在以下的法庭调查中由主审法官主审本案。

审: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无问题讯问?
公:被告人李刚,你在以前纪检机关及本案侦查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
被:是事实。
公:你在2005年至2009年期间是否在桐城市承建桐城市水利工程。
被:是的。
公:你在2005年之前是以什么名义承建水里工程的?

被:是以安徽桐城市工程处的名义。
公:在这之后,你是以谁的名义承建工程的?
被:是以2006年的时候是以安徽省水利建筑安装总公司的资质承接工程,2007年的时候是以安徽水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接工程。2006年下半年,2008年下半年,以安徽建钢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参与桐城市金神镇农发项目的招投标参与桐城市大沙河拦河坝工程招标,桐城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的。
公:你是否是这些公司的员工?
被:不是的。
公:那你为什么以他们的名义承建工程?你在安徽中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是什么时候建立财务账本的?
被:是在2008年的时候建立的账本。
公:你在财务账面上有无反映你承建工程时向有关人员贿送的钱物?
被:没有反映。
公:桐城市第三建司及后期安徽中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不是都没有反应你贿送欠款的事实,有关股东知不知道你个人账户送钱的事实?
公:在工程中,你有没有虚增工程量?
被:有的,但是没有审核通过。
公:你在承接上述工程的过程中,非法获利是多少?
被:不知道。
公:你是怎么归案的?
被:是纪委打电话让我去的,在纪委接受调查后,到检察院也是我自己投案的。
公:公诉人发文完毕。
审:辩护人有无问题发问?
辩:被告人,你是什么时候在桐城市第三建司工作的?
被:在2005年之前是在第三建司,之后是更名为安徽中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辩:你在工程中,是以什么名义施工的?
被:是以桐城市第三建司承建工程施工的。我们之间是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

[9:40]长:下面由人民陪审员宣布举证质证规则。
陪:现在宣布举证质证规则:控辩双方在出示证据时,应当先由出示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内容、所证明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然后提请法庭质证,法庭应当将一方提交的证据,提交另一方进行辩认和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相互质问、辩论。

长:下面由主审法官继续主持法庭调查。
审: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出示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李刚的供述和辩解,见卷二P1-192、卷三P3-100页。
    证实:2000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被告人李刚在桐城市水利局承做水利工程期间,为求得时任桐城市水利局局长程既武、副局长项建平、安庆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唐乔生、桐城市水利局境主庙水库管理处主任叶勇等人的关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中贿送程既武钱物等计325000元;贿送项建平钱物等计187878.1元,其中现金12.3万,购物券2.2万元,为项建平支付装潢费用37878.1元;贿送唐乔生现金3万元;贿送叶勇好处计55000元,其中现金43000元,购物券12000元,总共贿送相关人员好处共计597878.1元。并且证实其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的相关事实。

[9:45]

[9:50]]审:被告人对公诉人刚才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关于钱的问题,我的个人账户是我个人开设但是一直是用于公司的发展的运营使用。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从公诉人提供的材料可以看出,只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获利的相关事实。工程获利需要依靠工程核算来认定,不能只依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所在公司承建工程到底是谁的名义,不能依据被告人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混乱,就推理被告人是个人承建工程,行贿属于个人行贿。
审:公诉人有无答辩?
公:公诉人继续举证证明以上问题,刚才出示的证据已经很清楚的证明被告人是借他人名义承接工程的个人行为。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9:58]二、证人证言
 

 

长:被告人是否需要查看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
被:不需要。
长:辩护人是否需要查看?
辩:不需要。
审:被告人对公诉人刚才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有异议,虚增工程量的问题,决算时候水泥量等,水利部门都发现了,现在还在审计,检察机关说的虚报工程量不是事实,因为审核没有通过。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项建平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刚为其装潢花费的问题,应该认定为项建平受贿而不能认定为被告人李刚的行贿行为。项建平的供述可以看出其让被告人为你翻修房屋,属于索贿行为,被告人李刚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当认定为行贿。被告人李庭伟的供述,认定被告人承建工程属于个人行为,应该看整个工程的全过程,而不能凭一个人的主观评断。其他人的主观推断工程利润率不能作为工程利润的认定手段。被告人李刚在工程中,并没有向公诉人指控的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工程预算的审核,需要大量计算和最后的决算,不是公诉人指控的那样简单。
审:公诉人有无答辩意见?
公:证人项建平的证言,并不能证明其是向被告人索取贿赂,且被告人一直没有向项建平要求过返还费用。辩护人提出对证人证言的异议,指出不能简单认定被告人属于个人承建工程,工程的价款及利润的计算也不能简单的依据个人的估计。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没有承建这些工程的资质,其所承建工程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不能说被告人经过严格程序的检验,就认定其具有相关资质,承建工程合法。被告人承建工程的工程款已经由发包方支付工程款项,被告人已经实实在在的拿到了大量的工程款,并如归到自己的个人账户,其没有相关资质利用他人公司资质,个人实际承建相关工程的行为,谋取了大量非法利益。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0:20]三、相关书证
1、李刚支付项建平房屋装潢费用清单等,件卷十P43-61页;
证实:2005年,李刚负责项建平家房屋装潢并支付装潢材料、人员工资、灯具等费用共计37878.10元(不包括项建平支付金亭4600元油漆工资)。
2、桐城市境主庙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资料,见卷五P1-89页;
证实:被告人李刚以安庆市水电工程公司桐城工程处名义中标承做的桐城市境主庙水库除险加固工程C2标工程拨款明细表、工程付款申请表、支付工程款的银行帐证、财务帐证等相关材料。
3、牯牛背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资料,见卷五P91-189页;
证实:由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标的桐城市牯牛背水库除险加固工程C1、C2工程协议书,以及被告人李刚承做该工程以桐城市第三建司名义与水开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工程款结算支付单、拨付明细表、银行电汇凭证、财务帐证等相关资料(付款审批日为项建平)。

 

 

长:被告人是否需要查看公诉人出示的相关书证?
被:不需要。
长:辩护人是否需要查看?
辩:不需要。
审:被告人对公诉人刚才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我在2000-2004之间承包工程中,我是项目经理,不是个人承包。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对公诉人举证的说到根据被告人李刚的供述做了统计表,计算出来被告人李刚承包工程的利润,如果不能确定这个利润表的计算依据和计算单位,就不能认定。扣押清单与实际收到款项的单位是不一致的,检察机关扣押的一百多万的款项是安徽中煌公司的财物,而不是李刚的个人财产。
审:公诉人是否需要答辩?
公:检察机关计算的被告人承建工程的利润表,是依据相关工程造价和被告人承包工程的实际所得予以计算出来的,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被扣押的款项属于暂扣的违法所得,不是最终处理。
审: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质证意见?
辩:对被告人承包的工程,安徽中煌公司没有入账,也没有相关数据,检察机关的统计计算的依据不知道是什么。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0:45]四、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20盘
证实:侦查人员讯问被告人李刚的同步录音录像16盘,证明李刚对自己行贿的犯罪事实系主动供述;对证人项建平、陶芳友、程汝进行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4盘,证明侦查人员依法取证。
至此,公诉人证据出示完毕。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
公:对于辩护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辩护人需要说明的问题,公诉人在法庭辩论构成中再做说明。
审:辩护人有无答辩意见?
辩:没有。
长:下面法庭进行法庭小结。法庭认为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现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李刚的行为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2、李刚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

 

[10:57]四、法庭辩论阶段

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人民陪审员宣读法庭辩论规则。
陪:现在宣布法庭辩论规则,在法庭辩论中,辩论发言应当经法庭许可。控辩双方注意语言文明,不得使用讽刺、侮辱或攻击对方的语言。语速要适中,以便法庭记录。发言的内容应当避免重复,尽量做到简明扼要。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则的言行,法庭应予制止。
长: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被告人李刚在不具备承接水利工程资质情况下,通过借用其他公司资质等方式,在承做安徽省桐城市水利局相关工程的过程中,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钱物及支付费用共计价值人民币597878.1元,并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犯罪主体来看,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主观方面具有直接的犯罪故意,在客观方面,被告人不具有承建水利工程资质,却大量参与桐城市相关水利工程,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向相关人员贿送钱物及支付费用,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被告人李刚明知其所在的桐城市第三建司不具有相关承建工程的资质,借用具有资质的安徽省水利建筑安装总公司的名义,参与工程招标投标,违背一般的市场竞争准则,获取非法利益。行贿行为是导致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腐败的催生剂,被告人李刚的行贿行为严重扰乱国家的社区管理秩序,导致国家的大量的水利资金被套取。本案同样说明在制度监管中,存在问题,需要有关国家机关需要给予重视,给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刚行贿罪法定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已经查证属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长:下面由被告人李刚自行辩护。

被:没有。
长: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首先对被告人李刚构成行贿罪的罪名有异议。被告人李刚的行贿应属于单位行贿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确定单位犯罪的存在。单位犯罪需要具有单位主体的资格,联系本案实际,本案承接的工程中,涉及的工程处,有的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我们不否认被告人李刚借用资质进行招投标,但是被告人的行为都是属于其所在的单位的行为,行贿的欠款也是单位的款项。工程工资也是单位支付。工程承包的所得及支出都是公司所有。工程利润只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公诉人提出的安徽中煌公司的利润统计,安徽中煌公司没有任何的财务计算及资料统计的情况下,由公诉人计算出的利润的多少,完全是一个猜测行为,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据。被告人获得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有不正当利益,目前没有有关法律确定不正当利益,被告人李刚在工程中,利用他人资质,施工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依据合同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依照合同确定相关工程权利义务,因而,被告人李刚在工程中的利润应属于正当利益。被告人项建平供述的被告人李刚帮其翻修房屋的行为,项建平表述中可以看出其找到李刚为其翻修房屋,并没有表示要支付相关费用,因而不能认定为是被告人李刚的行贿行为。被告人李刚具有立功的行为,并且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没有任何犯罪前科,综上,希望法庭在对李刚的定罪量刑中,能够做出对被告人李刚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长:刚才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行贿属于单位犯罪,公诉机关计算的被告人违法所得没有依据及项建平要求被告人李刚为其翻修房屋属于索贿,被告人不构成行贿的三点辩护意见,由公诉人答辩。
长:下面由公诉人答辩。
公: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单位犯罪需要行为是由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名义上需要是由单位名义,集合本案,还需要行贿欠款归单位所有,由单位贿送。但是本案被告人李刚贿送钱款,都是李刚的个人钱款,属于李刚的个人行为,所有的开支都没有在相关账面上予以反映。工程的款项都是都过转款最后到达被告人李刚的个人账户。相关工程除去工人工资及相关费用,所有款项都没有在公司账面上反映,所得利益也没有在公司股东之间进行利润分配。从相关证人证言,李刚所在的安徽中煌公司是属于家族企业,被告人李刚的行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公司经过讨论或者在公司有过记录,不能认定为单位行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行为属于单位犯罪是相互矛盾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谋取的不正方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律、行政规章及行业规范等,都属于不正当利益。被告人李刚的行为不仅违反行业规范,更是违反我国的水利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刚为项建平翻修房屋,属于受贿人索贿,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项建平属于索贿行为,被告人在多次供述中也没有表示遭到项建平索贿的行为,仅仅是没有支付给被告人李刚翻修房屋的款项。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希望对被告人免于处罚,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贿数额巨大,不宜判处免于处罚。
长:公诉人就被告人、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进行答辩。
辩:收取工程款的进出都是经过公司的账户的。
长:刚才法庭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现在辩论阶段结束,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11:35]五、最后陈述阶段
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后闭庭之前,被告人有向法庭作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李刚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被: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长:刚才合议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以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庭将在休庭后对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证据及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真评议,评议结果,将择期宣判,宣判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长:被告人及诉讼参与人,休庭后应当核对庭审笔录。如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笔录在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长:现在休庭!
(11:38:庭审结束)

 

声明:本次庭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稿件来源:宜秀区法院 编辑:陈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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